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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收新政 | CRS有这五类资产和账户不用申报

当前,企业与个人出海浪潮涌动,海外资产配置日益普遍,合规申报的需求愈发迫切。许多人常问:“所有境外资产都需要申报CRS吗?有没有例外?”答案是肯定的——CRS并非“一刀切”,符合特定条件的部分资产与账户确实可以豁免申报。今天我们就来梳理5类常见豁免情形,助您避免“多报、错报”的困扰。


01 | 非金融资产

仅针对“金融资产”,因此境外房产、珠宝、艺术品、游艇等实物资产,并不在申报范围之内。例如,您在加拿大持有一套公寓,即便价值千万,也无需申报CRS;但若通过境外公司持有该房产,那么该公司的账户因属于金融账户,仍须申报。


02 | 无现金价值的保险

诸如定期寿险、纯消费型医疗险等不具备储蓄功能、到期无返还的保险产品,无需申报;而像储蓄型保单、含现金价值的重疾险等“具有投资属性的保险”,则仍需申报。这也解释了为何有的客户在购买多份境外保险后,仅收到其中一份的申报通知。


03 | 特定退休金账户

受监管且享有税收优惠的养老金账户,在满足年度缴款不超过5万美元、终身缴款不超过100万美元,且仅在退休、残疾等特定条件下才可提取等要求时,可免于申报。例如美国的401(k)、新加坡的CPF账户,若符合上述条件,即无需纳入CRS信息交换。


04 | 遗产账户

在遗产分配完成前,以遗产名义开立的账户可暂免申报;但一旦资产分配至继承人个人名下,则须按规申报。金融机构通常要求提供遗嘱或死亡证明,作为豁免依据。


05 | 小额账户

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低余额账户设有简化申报规则,如账户余额长期低于一定门槛(例如1万美元),金融机构可暂不申报。但需注意,这并非绝对豁免——若账户出现大额交易或异常流水,仍会被重新纳入核查范围。


需要强调的是:“豁免”不等于“逃避”,所有豁免情形均以符合明确法定条件为前提。切勿试图将储蓄型保险伪装成消费型保险,或通过拆分资产制造“小额账户”,此类刻意规避行为反而可能引发合规风险。



参考资料:

1. 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公告2017年第14号)第七条、第八条

2.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(OECD)《CRS豁免账户与资产指引》(2023年版)第2章“个人豁免情形”

3. 《CRS项下金融资产分类指引》(税总函〔2017〕321号)第三条“豁免资产范围”


来源:盈清博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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